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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节目名称中的“奇葩说”字眼,“奇葩说”与“营销奇葩说”之间产生了纷争,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将雪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海淀法院通报,原告爱奇艺诉称,“奇葩说”是原告投资、制作、推广、播放的中国首档说话达人秀视频节目,自2014年11月29日在“爱奇艺”独家播出以来,受到了观众持续热捧,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的关联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经授权取得“奇葩说”在第41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2016年4月9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将商标专用权授权给原告使用,原告将“奇葩说”商标用于节目制作、播出、推广等环节,并建立商标与节目的紧密联系。2016年9月13日始,被告在其视频节目名称、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栏目名称中使用了“营销奇葩说”字样,原告认为“营销奇葩说”与原告的“奇葩说”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在相关网站、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营销奇葩说”与原告“奇葩说”商标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二者的服务类别不相同或类似,不会造成混淆;2.被告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并非商标性使用;3.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故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主要围绕被告在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节目名称、节目名称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原告商标核定服务与被控侵权服务内容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以及是否造成混淆;如被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结合双方的证据,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有序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此案未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