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开撕, “露露”商标到底该归谁?

阅读:918 2018-10-26 14:12:54

多年持续广告投入让露露饮品家喻户晓,但市面上的“露露”其实分了两种,一种是承德露露(000848)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而另一种是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生产的“露露”。

两公司已经不存在股权关系,但因多年前关联人签署的两份争议《备忘录》,两家公司就汕头露露能否使用“露露”商标使用权问题开展了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纷。

承德露露在2015年7月开始起诉汕头露露,试图通过法律途径一次性解决问题,维护独家享有知识产权的地位,但双方在拉锯中没有明快决出胜负。近日,汕头露露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德露露继续按照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及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

10月20日,承德露露完整公开了在2001年12月以及2002年3月份由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及其控股股东香港飞达四方签署的两份《备忘录》,驳称两份备忘录未经合规程序,与多部法规相悖,并涉嫌欺瞒股东。承德露露在公告中逐条回应了汕头露露在官方声明中提出的观点。

17年前签署争议协议

露露集团始建于1950年,是河北承德当地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该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杏仁露植物蛋白饮料,并且拥有“露露”饮料相关商标。在1996年,露露集团为了开辟南方市场,决定与香港飞达成立汕头露露,双方各自持股51%和49%。

1997年,露露集团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把其核心资产剥离重组后成立了承德露露。为了承德露露顺利上市,同时避免同业竞争,露露集团将汕头露露51%股权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但到了2001年12月25日,由于汕头露露业绩巨额亏损,承德露露将持有汕头露露股权剥回给露露集团。

正是在2001年12月份将汕头露露剥离上市公司的时间点,露露集团相关责任人对露露商标等知识产权的隐蔽协议处置,给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长时间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在承德露露改制进程中,2001年12月28日,鲁冠球旗下万向集团子公司深圳万向投资公司(后来变更为万向三农集团),拿到承德露露26%的股权,成为仅次于露露集团的第二大股东。

在2006年,承德露露以自有资金3.19亿元定向回购注销露露集团持有的国家股,与露露集团解除关系。万向三农一跃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占总股本的42.55%。同时承德露露以3.01亿元价格购买了露露集团所拥有的“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

在万向三农入主后,依旧由原大股东露露集团董事长王宝林担任承德露露董事长,直到2010年被免去,由万向集团董事管大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长,万向集团向承德露露派驻4名董事。万向集团才对承德露露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控盘。

万向集团接手后逐渐发现,露露产品商标等知识产权存在未经披露授权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况。

先是2010年8月,王宝林卸任董事长不久后,承德露露公告称,公司在对有关商标等无形资产自查时,发现两份由前大股东和前董事长王宝林签署的违规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企业名称许可协议》。

协议规定,承德露露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承德露露拥有的“露露”商标十年,许可露露集团继续使用“露露集团”标识十年,露露集团按协议分别一次性支付许可费人民币1万元及2万元。

2011年8月,深交所公告称,经查明,在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时兼任承德露露董事长和露露集团董事长的王宝林,未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代表双方分别签订了上述两份协议。

深交所对王宝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承德露露在公告表示,法院判决《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名称使用许可协议》无效后,在公司的不断敦促下,在当地政府的协调支持下,工商执法部门责令露露集团限期更名并取消侵权协议,露露集团已于2011年3月办理完成更名手续,变更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而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之间围绕露露品牌知识产权的纠纷,在2015年才被揭开。据承德露露公告,在2015年,承德露露筹划再融资事项时,意外获得两份备忘录文件。

两份文件均由原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汕头露露股东方)共四方签署。其中:《备忘录》由承德露露时任董事长王宝林、总经理王秋敏与相关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签署,《补充备忘录》于2002年3月28日由时任董事长王宝林与相关方代表等人签署。

根据备忘录,露露集团承诺,汕头露露对露露集团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汕头露露生产的马口铁三片罐装型“露露”杏仁露独家市场区域有广东、福建等南方8省;其独家生产“露露”牌复合纸软包装饮料产品供应全国市场。同时约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利用承德露露在北方的销售渠道加强该产品在中国北方市场的销售。

在《补充备忘录》中,露露集团又进一步承诺,如露露集团今后将备忘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专利技术转让给其他方,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承诺将采取必要法律措施,促使受让方同意汕头露露可以继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专利技术,无论汕头露露的股东是否包括承德露露或露露集团。

根据承德露露公告,尽管承德露露当时已经挂牌上市,有关备忘录的签署并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任何法定程序,亦未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国有资产审批程序。

而签署协议代表,时任承德露露董事长的王宝林同时兼任露露集团、汕头露露董事长职务,时任总经理王秋敏同时兼任露露集团、汕头露露董事职务,均属关联人;而香港飞达是汕头露露的外方股东,两公司是关联企业。

承德露露仿若受骗。如果注意到时间,承德露露在2001年12月25日将汕头露露从上市公司剥离,而在12月27日,原露露集团等方面签署《备忘录》承诺种种要求,而紧接着12月28日,承德露露引入了二股东万向三农,万向三农对此毫不知情。

3年对峙多维度交手

“因为再融资过程必须扫清法律障碍,所谓《备忘录》的存在对露露知识产权的占用和市场约束都侵占了上市公司利益,影响了再融资。”承德露露有关负责人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

承德露露方面称,为了解决所谓备忘录问题,公司与汕头露露进行过几次接触和沟通,但是,汕头露露把所谓备忘录作为筹码,开价数亿,远超过其实际价值,沟通难以解决。

2015年6月23日,承德露露就与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原露露集团)、汕头露露、香港飞达确认无形资产授权使用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无效并立即终止履行。这是双方首次正式交手。但是案情比预想的复杂,承德露露申诉备忘录无效的诉讼,最终在2017年12月4日撤诉。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向承德露露方面问及当时为何撤诉,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表示,撤诉并非败诉,因当时考虑到各方面因素,申请备忘录无效的诉讼短期难以解决,转而寻求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双方对峙仍在继续。在2017年8月,承德露露就汕头露露及北京沃尔玛百货建国路分店侵害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理期间,被告汕头露露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今年5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承德露露随即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起,承德露露向家乐福、大润发、华联超市等八十多家超市(电商)及其总部发送律师函,要求立即下架汕头露露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产品。多家超市对汕头露露的相关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汕头露露迫于压力,已经放弃以前的包装产品,不再使用承德露露申请的“露露”图形商标,退守《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约定的“露露”文字商标,并完全更换了外观包装。

汕头露露也在反击,2018年7月23日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8月2日法院已受理此案。

汕头露露在8月13日发布文章回应双方纠纷称,露露商标和专利权是汕头露露成立之初就被露露集团赋予的权利。露露集团曾将露露商标和专利使用权作价10%投入到汕头露露。承德露露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说法是原露露集团与汕头露露方面的说法,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此篇文章中,汕头露露称,承德露露在2003年9月10日公告曾就有关与公司的分工合作情况进行详细披露。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翻阅当年公告查询到,当日承德露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为2003年委托汕头露露加工生产杏仁露的关联交易议案,议案中未提及双方就商标和知识产权、以及市场达成的共识。

承德露露方面对此说法表示,汕头露露退出上市公司后,还拥有饮料设备,还要继续生产杏仁露产品,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据监管部门避免同业竞争要求,公司选择了委托其加工利乐包杏仁露,没有备忘录记载的授权其无偿、长期使用“露露”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安排。

备忘录条件不对等

双方难解难分时,在10月20日,承德露露完整公布了在2001年由曾经的四方公司签署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同时做出对汕头露露声明中言辞的反驳。

承德露露称,所谓备忘录共34条内容,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极其不对等,而所谓《补充备忘录》更是基本上给预计购买方即上市公司设定了极不公平的单方义务。

上述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所谓《备忘录》的说法,虽然汕头露露没有商标、专利所有权,但比起用3个多亿购买所有权的承德露露来说,其在使用上却并无区别,实质上等于永久占有了承德露露系列“露露”注册商标及专利技术。

该负责人表示,协议签署方不仅未履行上市公司法定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背了早在1997年《招股说明书》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

承德露露在公告中指出,《备忘录》于2001年12月27日签署,隔一天,即2001年12月28日原露露集团与万向投资在杭州签订了承德露露26%的国有股份转让协议,但原露露集团并没有向深圳万向投资披露此事,其他中小股东更无从知晓。此举是“蓄意所为,恶意串通。”

公告中,承德露露还称,《备忘录》表面上是由四方签署,但由于是关联企业的关联人签署,实质上是为一方服务,目的就是确保汕头露露的利益。根据《备忘录》的字面表述,商标许可的期限实质上是永久的,这严重侵害了当时还是国有控股、以及现在转为非国有的承德露露的利益。

承德露露相关负责人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访时表示,下一步公司还将再加大力度,进行北京和汕头的维权诉讼,公司认为该《备忘录》严重违法,事实清楚,理应无效。

截至发稿,汕头露露未进一步回应此事,重要参与方原露露集团及王宝林、王秋敏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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