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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标有“浪莎”商标的袜子,但被品牌方发现系假冒产品,“浪莎”将两家销售商及供应商诉至法院,22日,记者从启东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两家销售商及一家供货商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供货商赔偿浪莎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2.4万元。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工具商标局核准,浪莎公司注册了第3059143号“浪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4月13日。今年4月,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人员与浪莎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启东的两家超市,委托代理人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浪莎袜子并取证。庭审过程中,浪莎公司作为“浪莎”品牌持有人,当庭指认上述袜子为假货,并非出自其公司。两家超市认可袜子系各自店铺出售,供货商认可袜子由其向上述两家超市出售。法院另查明,该供货商系浪莎公司授权经销商,代理销售浪莎公司的“浪莎”系列产品,双方多年来素有业务往来。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浪莎公司系第3059143号“浪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向侵犯“浪莎”商标专用权的他人主张权利。两家超市销售了侵犯“浪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两家超市辩称涉案商品系从丽之华批发部合法取得,结合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经营规模,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知道商品存在侵权,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供货商辩称其系浪莎授权经销商,但在浪莎公司指称涉案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经销商对账及发货查询系统截图均未能直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自浪莎公司,因此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