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德阳牌”酱油商标归振兴公司所有

阅读:655 2018-12-25 09:04:20

      24日下午,关于“德阳牌”酱油商标的权属之争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德阳市人民中级法院判决,确认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所有。

  振兴公司:商标是国有资产 转让无效

  资料显示,德阳酱油始于19世纪末的清朝同治年间,历史悠久,不仅在当地名气很大,而且还进入到了日本、美国、法国等海外市场。随后,更注册了“德阳牌”酱油商标。不过,当时注册该商标时,德阳酱油酿造厂还属于国有企业。

  1996年12月4日,酱油厂进行改制,并以250万元一次性买断评估后的国有资产,公司性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民营企业。振兴公司认为,“德阳牌”商标登记在系酱油酿造厂名下,亦应当属于国有资产,而不是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造公司)资产。“德阳牌”商标系无形资产,仅是留给改制后酱油酿造厂继续使用,不属于被买断的国有净资产。

  同时,振兴公司还表示,2009年7月28日,酱油酿造厂与酱油酿造公司联合出具的相关报告得出了两家企业均认可“德阳牌”商标属于国有资产,仅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然而酱油酿造公司成立后,在未征得德阳市国资委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却擅自将“德阳牌”商标以商标转让的方式登记至酱油酿造公司名下的行为,严重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也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应认定为无效。

  振兴公司请求依法确认“德阳牌”商标(注册号:112485号)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确认酱油酿造公司与酱油酿造厂之间关于“德阳牌”商标的转让行为无效;请求依法判令酱油酿造公司将“德阳牌”商标变更登记至原告振兴公司名下。

  酱油酿造公司:振兴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018年6月6日,振兴公司就商标权属向德阳市人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酱油酿造公司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该公司认为,确认商标权的归属是行政权力的范畴,原告振兴公司无权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商标的所有权;酱油酿造厂为经商标局核准的涉案商标原权利人,有权对商标权进行处分,酱油酿造公司现为涉案商标的登记人,为涉案商标所有人,而相关批复及文件不能作为涉案商标属于原告的法律依据;原告振兴公司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酱油酿造厂作为第二被告同意酱油酿造公司的答辩意见。两家单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振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德阳牌”归振兴公司所有

  本案主要争议一是商标权权属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二是涉案商标权属性质如何认定;三是原告振兴公司拟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法院认为商标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从商标权的性质看,权属诉讼也属于民事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也明确商标权权属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另查明,2018年8月23日,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由原告振兴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确权,涉案商标专用权归振兴公司所有并登记至振兴公司名下。

  被告酱油厂改制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名下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是出资人,企业仅有经营管理权。故涉案商标虽然由被告酱油厂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登记注册,但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被告酱油厂仅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实际权利人是国家。此外,1996年12月4日,被告酱油厂进行改制,并以250万元一次性买断评估后的国有资产。但涉案商标并未评估作价,也不属于买断的资产。同时,德阳市小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酱油酿造厂职工集体一次性买断国有产权的批复》也明确“对未进行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标等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使用”。故涉案商标仅是由被告酱油厂继续使用,其所有权并未变更,仍属于国家所有。

  对于二被告转让涉案商标行为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酱油厂明知对涉案商标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酱油公司设立前也通过酱油厂向市国资委申请使用涉案商标,表明酱油公司也明知涉案商标所有权属国家。但二被告仍于2011年1月27日,将涉案商标由酱油厂转让给酱油公司,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四川省德阳市酱油酿造厂将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的行为无效。确认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所有,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协助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办理商标注册人的变更手续。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