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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山东一教育公司冒称与其合作办学,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定该公司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记者今日获悉,山东高院已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该公司应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新东方公司诉称,济宁运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济宁运河公司”)在未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下,使用“新东方”为名开设济宁新东方学校。故新东方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104万余元。
济宁运河公司辩称,2015年,济宁运河公司与济南新东方学校在济宁设立合作教学中心,济宁新东方学校以“新东方”的名义进行招生是经过济南新东方学校认可的。2016年上半年,因该教学中心亏损,济南新东方学校撤出联合办学,后济宁教学中心仅作为济南新东方学校的招生代理点,将招来的学生送往济南新东方学校进行培训,故其不构成侵权。
新东方公司认为,新东方的商标由新东方公司统一行使商标权,不存在由下属分校和合作办学独立使用商标的情况。济宁运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济南新东方学校合作办学,且公证表明济宁运河公司有多处教室,并不存在招生送往济南新东方学校的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济宁运河公司开设济宁新东方学校侵犯了新东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济宁运河公司在济宁新东方学校网站中宣称,济宁新东方学校隶属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由山东运河教育集团投资成立,且教材编撰以及教学管理方面与全国新东方分校完全一致,并在“济宁新东方学校”网站、学校门头及内部装修、广告牌、招生宣传资料等多处使用了新东方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此外,济宁新东方学校还宣传其开设了多种教学培训项目,其中1对1培训收费每节课从80元190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济宁运河公司自2013年5月起即存在侵害新东方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侵权时间较长,且获利较高。一审法院确定的8万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故酌情调整为济宁运河公司赔偿新东方公司5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