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对于尝试创业的人来说,开网店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然而,实际经营过程中,很多人却忽视了风险,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自知。特别是,商标侵权问题就十分常见。
去年,李先生在某网上注册了网店,销售当地知名的白茶和其他地区的名茶。由于不会拍照、写文案,他就从其他网店上复制了介绍图片,放到自己的页面上。此外,他还用印有A公司商标的茶叶罐,装自己店里的茶叶。
今年年初,A公司发现了李先生的侵权行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
李先生在网上销售包装上标有A公司商标字样的茶叶,到底构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另外,他在宝贝链接上运用带有A公司商标字样的关键词,到底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呢?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呢?
一起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例
李先生一直做茶叶贩卖的生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下销售走低,他便想到开茶叶网店的主意。在家人的帮助下,李先生的网店开张了,但由于不会拍照写文案,他店里的生意一直没有起色。看着网上琳琅满目的茶叶商品,李先生决定有样学样,直接从其他网店上复制介绍图片,放到自己的宝贝详情页面上。
之后一年多,店里的生意逐渐好转。就在这时,A公司注意到了李先生的店铺。
随即,A公司委托专人在李先生的网店购买茶叶,发现茶叶罐的包装上也带有其公司商标字样,他们将这个过程做了公证。
接着,A公司以李先生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停止销售侵害自身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自身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总计30万元。
面对诉状上的巨额赔偿,李先生百般焦虑、后悔不已,但也明白不能逃避这个事情。
在收到法院起诉材料副本之后,他从茶叶的合法来源、自身的销售行为未使原告利益受损、原告在起诉前未对他进行警告、自身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等方面,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以期待法院能考虑这些因素酌轻下判。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律师点评
那么,李先生在网上销售包装上标有A公司商标标识的茶叶,到底构不构成侵害商标权,以及他在宝贝链接上使用带有A公司商标标识字样的关键词,到底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陈倩霞律师介绍说,A公司是该茶叶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活动中。
陈倩霞律师表示,李先生在网店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茶叶,与A公司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被诉侵权商品的茶叶罐的正面,显著地使用了A公司商标标识,易使消费者对茶叶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因此,李先生在不能证明其使用案涉商标的合法理由或不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时,应属侵害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其次,撇开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字样的行为,单在网店链接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便在关键词中使用他人商标字眼的行为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李先生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呢?
陈倩霞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本案中,A公司在无法举证自身的损失且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不详的情形下,法院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在考虑赔偿数额时,会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的连续性及过错、侵权人的销售数额、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等因素。”
在这里,陈倩霞律师提醒广大销售方:在进货时应尽充分审慎的审查义务,保留所有的进货来源证明;其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摒弃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