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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10日二审审理了周某注册17家山寨“天猫公司”一案,驳回17家企业上诉,维持原判——要求17家企业立即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并赔偿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据悉,2015年1月,广州男子周某投资设立广东天猫公司,并与广东天猫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共16家包含“天猫”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企业主体,经营范围涵盖投资、化妆品、房地产等多个领域,并在商业经营和推广活动中使用“天猫”标识。
2017年11月22日,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以“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共同实施侵害天猫注册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索赔1000万元,并申请诉中禁令。
杭州中院一审判定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成立,判其立即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不服并表示,涉案天猫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使用经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合法有效,且未给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造成损失,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故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涉案天猫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门头处突出使用“天猫”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注册、使用带有天猫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经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主观上具有攀比天猫驰名商标知名度的明显恶意,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周某投资广东天猫公司等十七家企业,系将该些企业作为侵权工具,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互相分工、通力合作,共同导致了该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浙江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因此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