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爱尔公司擅自使用“爱尔”商标作为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阅读:5900 2019-04-12 07:13:59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集团)成立于2003年1月24日,系“爱尔”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爱尔商标先后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爱尔集团经营范围为眼科医院的投资和医院经营管理服务等,“爱尔”眼科医院经过大量广泛的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爱尔集团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眼科医院服务点,在南京、无锡均设立爱尔眼科医院,并于2015年1月提交设立“江阴爱尔眼科医院”的申请,2015年10月无锡市卫计委拟批准设置“江阴爱尔眼科医院”进行公示。江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爱尔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4日,经营范围为眼科医院服务,从成立至今未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10月爱尔集团发现江阴爱尔公司设立情况后,曾向江阴市场监管局提出要求江阴爱尔公司变更“爱尔”名称的请求,后相关媒体对此请求进行报道。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江阴爱尔公司变更字号并赔偿爱尔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驳回爱尔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爱尔集团作为上市民营企业,是涉案知名商标的注册权人。本案中,江阴爱尔公司擅自将他人享有知名度的“爱尔”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属于典型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登记字号发生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官从原告商标知名度、有效期限、经营范围、企业字号的创意来源与被告成立时间、主观恶意、相关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等主客观方面综合分析,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搭便车”、“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被告变更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实体处理合法公平公正,体现了法院服务“聚力创新,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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