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品牌,山寨商标请留点神

阅读:506 2018-12-07 09:46:10

在今年主题为“履行宪法使命·守护公平正义”的“12·4”公众开放日上,最高法发布了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本次发布的案例直接对应民营企业家所关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的具体落实问题。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此前曾表示,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责。

  商标侵权

  冒用汇源商标 “山寨”被判赔千万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汇源公司”)为汇源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其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某某汇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三种水果罐头上使用了北京汇源公司的商标,北京汇源公司将某某汇源公司诉至法院,并提供了其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对方在侵权期间获得销售利润1.03亿元,营业利润9077万元。因此,北京汇源公司请求之一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亿元。

  针对北京汇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某某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汇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北京汇源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上诉至最高法。

  最高法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额仅考虑了水果罐头的生产和销售量,而没有考虑某某汇源公司还侵权生产其他两种侵权产品。根据北京汇源公司所提交的某某汇源公司销售额以及获利情况的证据,最高法判决,某某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汇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最高法认为,此案在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采用裁量性赔偿方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老总涉罪 企业家犯罪 一人犯错一人担责

  魏某在兼任天新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期间,将公司所建立的账外账资金挪为己用,随后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6年,某市检察院先后收到了魏某退交的赃款共计200余万元,并将该“罚没款”款项交至财政局。

  天新公司、魏某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解除扣押,或返还天新公司、魏某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企业及个人银行存款及现金181.20万元,并支付天新公司银行存款106.90万元、魏某个人银行存款4万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某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市检察院错误扣押案外人财产并全部缴纳至财政部门,属于处理不当。因此某市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某市检察院返还天新公司扣押资金181.2万元,并支付扣押资金的利息18万元。

  最高法认为,在刑事办案实践中,处理企业家犯罪时混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企业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案对严格区分企业家犯罪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单方毁约

  地方政府毁约

  民营企业成功维权

  2009年,某某县国土局与中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让其实际占有、开发建设案涉工业用地。但在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以调整用地规划为由,单方面收回土地、拆除中科公司的投资建设,并将土地高价转让给其他开发商。2013年,中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以此案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并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中科公司不服上诉,最高法裁定此案由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仅判决支持中科公司地上物的基建损失。中科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最高法二审认为,地方政府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综合考虑某某县国土局因违约行为的获利、案涉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利益、中科公司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资金使用利益的损失及未来经营收益、市场风险等因素后,最高法判决某某县国土局赔偿中科公司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总计1000万余元。

  最高法认为,针对地方政府的违约毁约行为的相关案件,依法判决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严格兑现政府依法作出的承诺,保护企业家合法生产经营权益。

  区别补偿

  征地补偿分情况 行政民事要区分

  某铁路客运专线的规划线路需穿越王某等人投资经营的水田石矿场,出于安全考量,铁路客运专线设计单位向当地市政府请求协调关闭水田矿场。经当地市政府协调,水田矿场停产并收到预付补偿款5000万元,但却未收到双方协商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余款项,因此王某等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等人关于某某港公司支付尚欠补偿款、经营损失、员工误工及遣散费5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王某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再审认为,政府并未对案涉矿场进行行政征收,王某等人和施工企业就其案涉矿场的补偿问题的诉讼,属于民事纠纷。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最高法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认为,支持了王某等人赔偿损失的请求有利于切实强化各类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此案对于进一步合理界定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具有典型的指引价值。

  查封房产

  在建房屋被查封

  复工需重新估价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由执行申请人许某申请的李某飞、腾飞龙公司民间借贷执行案中,查封了腾飞龙公司所开发的涉案楼盘中的328套在建房屋,并在评估后对案涉房屋启动拍卖程序。

  然而,在评估后案涉房屋复工,共计投入资金逾1亿元。在未进行重新评估的前提下,执行法院仍以复工前的评估价值对房屋进行整体拍卖。

  为此,李某飞、腾飞龙公司先后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异议和复议,请求中止拍卖,对案涉房产价值重新评估,并根据新的评估价格解除对超标的房屋的查封。李某飞、腾飞龙公司的申请相继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法审查认为,执行房产的现状及价值前后发生巨大变化,执行法院驳回申诉人的执行异议的行为有损申诉人企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最高法依法撤销了某市中级法院、某自治区高院的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复议裁定,将该案交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最高法认为,对建筑物等财产超标的查封,不允许民营企业处分该超标的部分财产的行为,既不利于产权人充分发挥其财产价值,也侵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